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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庇护改革新规全面生效:撤回与恢复机制重塑申请走向。

2026-11-05 483次阅读

加拿大庇护改革新规全面生效:撤回与恢复机制重塑申请走向。

11月3日,加拿大联邦政府依托《加强加拿大移民系统与边境法案》推出的庇护体系配套新规正式生效。枢密院第2026-1004号命令(SI/2026-59)在11月4日的《公报》第二部分刊登,确认法案第31、34、35、41至45、48、49、51、52、55和58条自11月3日起施行——这批条款覆盖了庇护改革中除御准时自动生效部分之外的全部剩余内容。同日,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发布官方新闻稿,宣布庇护流程进入新阶段,并同步更新了多份操作指引。

法案落地补齐最后一块拼图

《加强加拿大移民系统与边境法案》于2026年3月26日获得御准,当时已有两项新的不合格情形和部分改革措施立即生效,其余庇护改革条款则等待配套条例完成后再启动。此次命令正是把这部分存量条款一网打尽。条例草案于2026年6月经《公报》第一部分公开征求意见,最终版本吸收了反馈后定稿,并于11月4日在《公报》第二部分正式刊登。IRCC、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和移民及难民委员会(IRB)的内部政策、程序和法规已同步调整,以支撑新流程运转。

单一在线申请与政府审查前置

新规的核心变化之一,是境内与口岸申请统一走单一在线申请通道,申请人一次提交的信息由IRCC、CBSA和IRB共用,避免重复填报。同时,法案授权移民部长指定庇护申请须提交的信息和文件,并把部长尽职审查——即对申请的完整性、可信度、虚假陈述、刑事问题和不可入境隐患的核查——前移到案件转介至委员会难民保护分部(RPD)之前完成。政府方面认为,这能让进入听证环节的案件更加"干净",提高分部审理效率。

撤回机制分三个阶段,后果差别极大

对申请人影响最直接的,是首次出现"转介前撤回"的正式机制,其后果随申请所处阶段而完全不同。第一段是在资格认定之前:申请人若表示不再继续推进申请,可办理行政撤回并签署文件,这种撤回不计入《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101(1)(c)条,日后再次提出庇护申请不会因此被认定不合格。第二段是在资格认定之后、转介至RPD之前:部长可依法案第102.2(1)条认定申请已撤回,申请人须通过IRCC网络表发起,填写确认后果的表格——其中明示可能需要离境、且日后任何新申请都将不合格——在IRCC接受表格之前撤回不生效。第三段是在转介至RPD之后:撤回须直接向分部提出,后果同样阻断未来申请。如果申请人因未递交必需文件或未出席面谈而未获转介,部长须将案件移送分部按弃置处理,两部也可在特定情形下认定未经转介的申请已视为撤回。另一方面,第102.2(2)条也为被认定撤回的申请留出恢复通道,恢复请求同样经由网络表提出;此前恢复请求被拒的,除非出现有新证据支持的例外情形,官员原则上不再受理第二次请求。

人道类申请接口同步调整与数据面

IRCC同日还更新了人道与同情类申请的接收指引,以配合法案第25条的修改,但新闻稿未展开细节。从数据看,改革前的一系列收紧措施已经显现效果:官方披露2026年1月至8月,庇护申请量较2025年同期下降52%,较2024年同期下降68%。作为参照,加拿大庇护申请量在2023年约为14.4万份,2024年升至17.3万份,2025年回落至约11.5万份。移民部长迪亚布在声明中表示,强健的庇护体系应能高效处理申请、保护真正需要的人,新规将给申请人更大的确定性,同时保持体系的公平与可持续。

给在途申请人的提醒

已经在旧系统递交且完成提交的申请不需要任何操作,除非部门主动索要补充信息。打算主动放弃申请的人,务必先弄清自己处在哪个阶段:资格认定前的行政撤回不封死回头路,资格后的部长撤回则会永久关闭庇护大门。若同时面临遣返风险,撤回之前应先评估预遣返风险评估等其他救济途径。配套细则可关注11月4日《公报》第二部分刊登的条例全文。

本文引用于: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官方新闻稿及《加拿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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