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维持难民身份终止决定:持原籍国护照三次回国成关键证据。
加拿大联邦法院于 10 月 13 日就 Asghar 诉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一案(案号 2026 FC 1260)作出判决,驳回一名巴基斯坦裔受保护人士的司法复核申请,维持移民及难民委员会(IRB)难民保护分部(RPD)终止其难民身份的决定。案件的核心事实并不复杂:申请人取得了一本新的巴基斯坦护照,并持该护照三次返回巴基斯坦旅行。法院认定,正是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了足以终止其受保护地位的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制度是难民身份的「终止」(cessation)。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一名已获加拿大保护的人如果重新接受原籍国的保护——例如重新取得该国国籍或使用该国护照——其受保护人士身份可以被终止。司法实践中早已形成一条明确的推定规则:当难民取得并使用其国籍国签发的护照时,即推定其有意重新接受该国的保护。要推翻这一推定,申请人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存在不得不回国的特殊情形,且这些情形与其当初主张的迫害恐惧之间不存在矛盾。
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完成这一举证。法院特别指出,申请人「不了解自己行为的移民后果」这一说法,并不能单独决定其意图的认定——它只是 RPD 在综合全案证据时必须纳入权衡的一个事实因素。换言之,自称不懂法、不知情,不足以抵销持护照三次回国这一客观行为所指向的结论。法院同时审查了申请人在巴基斯坦境内的实际活动:公开旅行、与曾被主张为迫害者的人会面、在社交媒体上的公开动态等,都可能削弱其「主观恐惧仍然存在」的说法,即便其原籍国的整体安全形势并未根本改善。
申请人还提出了程序不公正的抗辩,认为 RPD 的听证程序对其不公。联邦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同样具有普遍参考价值:主张程序不公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诸如听证笔录之类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在没有笔录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评估其所谓「未能陈述案件」或「程序不公」的说法是否成立。这对经常在没有代理人陪同的情况下参加听证的自诉申请人是一个提醒——保留程序记录,是日后寻求司法复核的前提之一。
终止决定的后果相当严重,远超很多人的一般认知。受保护人士身份一旦被终止,其随之获得的永久居民身份也会失去基础,当事人可能从永久居民跌回无身份状态,面临遣返程序。本案判决再次划出了这条清晰的界线:获保护不等于获得一张可以自由往返原籍国的通行证。无论是处理家庭事务、照护病重亲属还是处理财产,受保护人士在持原籍国护照回国之前,都应先咨询了解终止制度的法律专业人士,评估自身行为对身份的影响;确实需要回国的,应事先准备好能够自圆其说的证据链,例如说明为何必须亲自回国、行程为何不构成重新接受保护、以及归国期间的实际处境。
从更广的视角看,这类案件也是对难民制度公信力的维护。保护机制的前提是当事人确实无法或有充分理由不愿依赖原籍国的保护;当一个人的行为表明这种依赖已经恢复,保护的理由便不复存在。对加拿大的华人社群及其他移民群体中的受保护人士而言,本案传递的信息简单而重要:身份来之不易,行为边界必须清楚,回国决策前先弄清法律后果,永远比事后补救代价更低。
本文引用于:加拿大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2026 FC 1260 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