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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更新未成年留学生学签监护规则:单亲陪读须附留守家长同意书。

2026-10-04 267次阅读

加拿大更新未成年留学生学签监护规则:单亲陪读须附留守家长同意书。

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于9月22日更新了审理未成年子女学习许可申请的官员操作指引,此次调整并未改变谁有资格申请学签,而是把监护安排的审查口径进一步标准化,尤其针对一类长期存在模糊地带的情形:孩子只由父母一方陪同赴加读书时,另一方的意愿如何体现。

最值得注意的是术语层面的厘清。新指引明确要求移民官在学签语境下使用“监护安排”(custodianship)一词,而不是法律含义更重的“法定监护”(guardianship)。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监护通常指由法院任命某人代为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身份,而学签申请中的监护人,是指在加拿大承担照管职责的一名负责任的成年公民或永久居民,并不涉及转移任何法律上的亲权。移民部特意强调,一份外国法院出具的监护令并不能替代标准的监护宣言表格。

监护安排的书面载体是IMM 5646监护宣言表,共两页:第一页由加拿大境内的监护人签署,须在当地公证;第二页由孩子在本国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署,并在来源国公证。两份文件缺一不可,只有其中一方的声明不满足要求。监护人还必须居住在孩子拟居住地和学校合理距离之内,随便找一位住在其他省份的亲戚签名,已经行不通。

在内部流程上,新指引要求移民官把IMM 5646中的监护人信息和实际陪同学生的家长信息,统一录入案件管理系统(GCMS)的当事人身份页。这属于内部登记规范的变化,但对申请人有实际意义:关键信息在系统中有固定落点后,核查更顺畅,可以减少因材料“明明交了却查不到”而引发补件的情况。

单亲陪读是此次更新的重点。指引新增了相应要求:如果只有父母一方随孩子在加拿大完成整个学业周期,移民官应当向未随行的另一方索取经签署的家长同意书或旅行授权表。这与移民部帮助中心长期以来的口径一致——拥有单独抚养权的家长需提交抚养权证明文件,共同抚养权的家庭则必须由双方共同参与申请,未随行一方提供经公证的同意函。新指引相当于把这套要求写进了官员审理手册,减少了执行层面的弹性。

按年龄划分的两条审查轨道保持不变,但边界更清晰。申请时未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至少一名家长全程陪同,否则必须提供加拿大境内的监护安排,也就是前述两份经公证的宣言。17周岁至所在省成年年龄之间的申请人,则由移民官逐案裁量,必要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甚至安排面谈。

逐案评估时,移民官会综合考量一组因素:学习阶段——仍在读中学的学生通常仍应配备监护人;独立程度——此前是否有离开家庭在外求学的经历;经济能力——能否依靠奖学金或政府资助在父母之外自立;旅行经验——包括参加过交换项目等;紧急情况下学校或医院联系家长的难易程度;是否存在虽不构成正式监护、但可提供照料的安排;以及未成年人非正常迁移、剥削或人口贩运方面的风险指标。同一个17岁的孩子,读中学与入读大学、是否有独立生活经历,结论可能完全不同,这是制度设计使然。

需要提醒家长的是,判定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以到达加拿大当日的年龄为准,而不是递交申请时的年龄,且成年年龄按就读省份确定:安大略、魁北克、阿尔伯塔、曼尼托巴、萨斯喀彻温和爱德华王子岛为18周岁,不列颠哥伦比亚、新不伦瑞克、纽芬兰与拉布拉多、新斯科舍及三个地区为19周岁。同一个孩子选不同的省份就读,监护要求可能随之改变。

对计划送孩子赴加读中小学的家庭来说,实操上的建议有三条:监护宣言的两页在递交前就完成公证,不要等补件通知;使用移民部提供的标准表格而非自行拟稿,并确保境内、境外两处签名都经过公证;如实评估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距离。中学阶段的孩子即便已满17岁,也应默认按需要监护人来准备材料。

本文引用于: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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